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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評論

立法院在進行《就業服務法》修正審查時,增訂徵才職缺月薪未達4萬元,須公開薪資或其範圍,不得寫「薪資面議」,違者可處6~30萬元。此修法若成功,對人力資源管理衝擊不小,值得關注。我的淺見如下:

一、薪資強制揭露必有爭議:企業對薪資結構、級距、具體數字一向視為「不能說的祕密」,實務上決定薪資數字的因素是複雜的,例如:行業規模、經營獲利、企業承擔能力、職務重要性、個人專業資歷…等等,所以如果被攤在陽光下檢視,各自解讀、攀比,將會徒增管理的困擾。建議:人資人員應立即進行現況調查,盤點出在4萬元以下的職務有哪些?再對照工資規範(起薪標準、職等級距等)與用人部門開會討論,訂定適合的薪資範圍,甚至可以藉由此次機會再次進行職務評價。

二、提高招募匹配度:其實在招募人才時,企業與應徵者之間的強弱勢,最主要取決於職務重要性與市場稀缺性。薪資在外部環境是現實且競爭的,在招募廣告中揭露薪資範圍,或許可以減少雙方時間資源的浪費。不過對中小企業或經營績效不高的企業而言,則會產生比價排擠作用,造成履歷表、人才短缺的現象。建議:企業要重視薪資政策的重要性,並配合薪資調查資料制定關鍵、非關鍵職位的薪資定位(例如:基層一般人員可以同業水平為基礎,定位P50,接受可能找不到優秀人員的風險)。

三、立法技術粗糙:依媒體得知,新增條文為「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需要公開揭示薪資或薪資範圍」。立法目的是保護無談判籌碼的求職者(及職場新鮮人),希望造成企業薪資競爭、拉高數字,擺脫低薪泥沼,但其實強制揭露求才薪資與是否給付高工資兩者沒有必然關係,企業為避免影響內部員工薪資公平性,不可能輕易調高,以免產生爭議。相信大家都發現條文已經自開漏洞了,因為「範圍」兩字就是無限想像空間的設計!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企業可以拉大區間(例如:25000~40000),則並未違法卻也無法達到立法原意。建議:應該教育應徵者了解市場資訊,評估自身條件,主動告知企業期待薪資範圍,學習談判爭取,才是正途。否則這樣看來,如果依照草案通過,只不過是個讓人譏笑的無意義條文罷了!

 

原新聞摘錄:

【2018.04.20(蘋果日報)月薪不到4萬,求才禁「薪資面議」!未來月薪少於4萬元的工作,求才廣告只寫「薪資面議」,僱主最高可罰30萬元。立法院初審通過修法條文,雖須待立法院三讀才會施行,勞團與民眾都一片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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