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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勞工須有預告期,但預告期起訖常有認定爭議。勞動部今天明定,預告期以雇主告知勞工的次日為起、最後上班日為止,且預告期工資採2方式計算,雇主須從優給付。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要資遣勞工必須依照勞工工資給予不同天數的預告期,若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提前10天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應提前20天預告;至於年資3年以上,必須提前30天預告,但若雇主未依照上述規定給予預告期,也可給付預告期工資來代替預告期。
不過,由於勞動部過去未明定預告期的起訖如何計算,常常衍生爭議,因此勞動部今天發布解釋令,明定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劉政彥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過去在內政部及勞委會期間都有分別解釋預告期工資給付如何計算,前者是雇主「得」用平均工資計算,後者則是應用一日約定工資乘以預告日數來計算,由於兩者解釋內容相矛盾且常造成勞雇的認知差距,因此從去年就開始討論、明定計算方式。
劉政彥表示,依照解釋令,預告期間的工資應採兩種計算方式,一是以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除以30所得的金額,另一個則是以近6個月的平均薪資來計算,雇主必須從兩者擇優發給。
勞動部舉例,假設一名勞工的工作年資為2年6個月,雇主依法須提前20日預告勞工,若雇主未依法預告,須補發20日預告期間工資,若勞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月薪新台幣3萬元,預告期間為20日,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乘以(3萬元除以30)等於2萬元,但若勞工平均工資經計算為每日1100元,較先前計算的1日工資(3萬元除以30)為高,則預告期間工資為20乘以1100元等於2萬2000元。
另外,過去勞雇雙方常因預告期什麼時候開始、什麼時候結束起紛爭,劉政彥說,這次也明定預告期應以雇主通知勞工的隔日起計算,到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為止。
勞動部舉例,假設一名勞工應提供勞務的最後一日為4月21日,這名勞工的工作年資計算至4月21日止為2年6個月,則雇主依法最晚必須在4月1日預告勞工,而其預告期間就是從4月2日起算,計算至4月21日止。
此篇新聞來源:【2020-10-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