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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公司上班的高姓女子指控,在公司跌倒就醫才發現她有孕在身,經醫師囑咐需安胎2週,公司竟亂用勞基法將她解雇,全案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審定成立懷孕歧視,高女再向新竹地院訴請確認雙方雇傭關係存在以及資方賠償20萬元,法官認定資方剝奪高女人格權、工作權,情節重大,判高女勝訴。

高女說,今年2月10日在工作場所跌倒,就醫後發現自己有孕在身,經醫生評估有先兆性流產,需安胎2週,在家完全臥床休息,雇主知情後非但未體諒,反而歧視孕婦,4 月先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業務性質變更而解雇她,5月調解時又說是疫情,並引用勞基法組織縮編作為解雇事由,其實這兩點事由根本風馬牛不相及,她既無業務性質變更,又無組織縮編,實則雇主所為就是歧視孕婦,片面拿印好的離職單給她簽,施壓孕婦不法解雇,情節甚為明顯。

全案經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8月審定結果為懷孕歧視成立,認為她於懷孕期間遭受歧視,身心受創且影響生活經濟來源,自可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雇主請求合理賠償,因此她訴請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給付20萬元。

法官調查,資方當時解雇人員僅僅係高女1人,可見雇主歧視孕婦,先、後引用不同勞基法條款,兩種不相干又不實在版本作為資方發動終止僱傭關係事由,確有非法解雇情節。

審酌資方剝奪高女人格權、工作權,其情節重大,未能體恤高女平素辛勞及貢獻,且該不利益對待造成高女懷孕期間身心、生活與家計經濟來源深受影響痛苦程度,判賠20萬元,同時確認雙方雇傭關係存在。

此篇新聞來源:【2020-11-18/自由時報】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5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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