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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常問的十個問題及解答》 四、ESG監管如何運作? 由於分析一家公司的ESG治理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賴於上市公司的主動資訊揭露,因此監管機構所要求的信用揭露政策,對推動ESG投資發展,會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當前的監管措施可大致分為兩類: (一)行政手段仍然是最直接有效的監管措施,強制上市櫃公司揭露符合最低標準的ESG相關資訊,從而使得外界能夠有效看透公司實際狀況並加以研究; (二)資金引導機制,則是以市場化手段激勵企業揭露ESG資訊的管理模式。這種手段常見於利用主權基金和養老金為代表的長期資金,通過投資高ESG水準公司,從市場層面對資訊揭露加以引導和激勵。 根據各地區資本市場的發展現狀不同,各個國家地區在具體執行ESG監管時,所給出的具體要求也存在諸多差異。 台灣、歐盟、香港:台灣、歐盟與香港對ESG的資訊揭露有強制要求且制度建設比較完善。這種強制性的ESG監管有著較高的監管效率。 日本、美國:日本與美國在多年前就已經設立了與環境資訊有關的揭露規則,對內部治理也有相應法案,但對於ESG整合規則的制定則相對較晚,且對於上市公司的ESG揭露也仍然秉承著自願原則。當前這兩地的資本市場主要以市場激勵的方式鼓勵公司進行ESG資訊揭露。 英國:英國同樣以市場化手段鼓勵ESG發展,比美國和日本更早的制定了養老金投資法則,但當前監管機構對ESG資訊揭露並沒有任何強制要求。 ESG:你需要知道的一切(連載) 註記:資料來源為大陸微信公眾號 “放大燈”(ID:guokr233),作者:陳悶雷。經管理員依據台灣語法、調整精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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