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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名瘦身公司媚登峯擔任財務部副理的曾姓女子,因替下屬出氣開罵「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遭到公司資遣,她不服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北院法官認為曾女言論未達《勞基法》定義「重大侮辱」程度,反認定公司未先予懲處屬違法解僱,判決曾女勝訴,業者應按月給付薪資。

曾女控訴因總務部門時常向財務部臨時請求急件付款造成財務人員困擾,去年4月底為安撫洪姓女部屬憤而開罵「叫總務部的人去死一死,之後我會告訴財務長,請她想辦法」,沒想到1周後先是遭財務長訓話,隔月以違反《勞基法》-「對其他共同工作的勞工重大侮辱」規定要求選擇自請離職或被資遣,她當下別無選擇只好同意資遣。

法官認為「重大侮辱」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受辱者受侵害的嚴重性,並綜合勞工及受辱者雙方職業、社會地位、行為刺激與客觀環境等情況判斷,且應在各種懲處仍無法改善下才能終止勞動契約,難認定曾女有侮辱其他員工之意,且業者未舉證也未先予懲處,因此判決兩造僱傭關係存在。

此篇新聞來源:【2021-3-3/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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