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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企業工會今天到勞動部場送交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申請,要求勞動部認定長榮航空公司於團體協約協商期間,片面發布公告變更機場員工班型,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長榮航空則表示,調整班型在前,提出團協在後,長榮航空企業工會是不實指控、是抹黑公司的不誠信協商,令人遺憾。勞動部則表示,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啟動裁決審理調查程序。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表示,3月向長榮航空公司開啟團體協約協商程序,希望就工時、班型等勞動條件進行協商。未料長榮航空公司在未討論的情況下,在3月25日片面發佈公告,宣佈將於5月2日起變更機場員工班型,取消桃園機場多數組別已實施多年之每日8.5小時及6小時之長短班班型制度。

長榮航空公司機場地勤人員特別休假是以時數計算。以3日特休為例,即3×8=24小時的特休時數,在原始班型制度可申請4個短班休假(6小時×4天),獲得4日的休假天數,但在變更後的班型制度卻只能獲得3日的休假天數。工會表示,長榮航空公司逕行取消長短班制度,將使員工未來無法以短班之特休時數(6小時),換取一日之休假,嚴重損害員工權益。

長榮航空回應,2018年起,桃園、松山及高雄機場已「逐步」、「漸進」調整地勤人員的「短班6小時、長班8.5小時」等特殊工時型態,全面改為8小時的法定正常工時,此為公司既定政策,且依業務調整班型本就是公司的權限,除了松山機場及高雄機場已全面採行外,桃園機場也陸續實施並不斷宣導。

長榮航空表示,公司調整班型在前,長榮企工在今年3月才提出團體協商,要求不得變更,企圖阻撓公司有關班型調整時程,目前第一次團協時間訂於5月6日,團體協商尚未開啟,長榮企工就抹黑公司不誠信協商,令人遺憾。

長榮航空企業工會要求,勞動部應認定長榮航空構成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在與企業工會完成團體協約相關條文協商前,先行回復機場原本班型。

勞動部表示,為強化勞資雙方對誠信協商概念與認知,訂有「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供勞資雙方參考。本案工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會依法進行審理。同時,勞動部呼籲勞資雙方,於裁決審理期間仍應本誠信積極進行協商,才是穩定勞資關係,尋求勞資雙贏的最佳作法。本案如經裁決認定雇主有違反誠信協商之行為,勞動部將依法進行裁罰,對不履裁決命令者,將施予連續罰。

此篇新聞來源:【2021-1-2/聯合報】

https://udn.com/news/story/7241/54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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