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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筋斗雲}

〈分享新聞〉台積電前採購處經理薛宗智遭控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到大陸商長江存儲擔任採購副總裁,被台積電求償1557萬餘元,一、二審判賠250萬元,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台積電提告主張,薛宗智2011年開始擔任採購處經理,接觸公司營業、商業秘密,包括供應商來源、訂單合約、產品價格和成本,雙方隔年簽署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薛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競爭對手,或提供競爭對手服務。

薛宗智反駁,他在台積電長期從事採購業務,累積的經驗不能視為公司的智慧財產,另認為訂單合約、供應商招標、產品價格等,不是台積電賴以和其他對手競爭的核心營業資訊。

法院認為採購資訊當然是台積電和對手競爭的核心資訊,根據協議內容僅限制半導體晶圓製造業者,並非全部的廠商,無礙薛另謀他就。再者,根據紫光集團網頁公告關於薛離職的聲明,認定薛在長江存儲、武漢新芯擔任採購負責人,而武漢新芯從事半導體,是台積電的競爭對手,薛確實違反競業禁止協議。

但台積電未舉證損害數額,且自2016年起股價連連攀升,獲利能力未顯著下降,難認因薛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而受有損害,審酌台積電請求違約金1557萬餘元過高,一、二審皆判薛賠償250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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