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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自經濟部台灣電力公司林口發電廠退休的機械工程監、技術員等,認為台電提供給小夜、大夜兩班的夜點費應列入退休金計算,台電卻未列入,向法院提告求償,台電反駁,認為夜點費不算工資;法院審酌雙方辯論,認為夜點費是輪值夜班額外工資,需列入退休金計算,判台電分別補償六人22萬餘元不等的退休金,共計130萬餘元,可上訴。
據了解,林口發電長因應全天候24小時,將機械工程監、技術員等工作時段按日班、小夜班與大夜班值班,三班工作內容相同,但台電補償小夜班每次250元、大夜每次400元的夜點費。
邱姓工程師等六名原告指出,他們在領取退休金時,發現在任職期間值班小夜、大夜班所獲得的夜點費,均未納入平均工資以計算退休金,主張夜點費也算是工資一部分,應列入退休金計算,要求台電補發退休金。
台電則反駁,表示過去常以餐食、點心等福利替代夜點費,直至1975年起才改以現金發放,且依據台電退撫辦法、作業手冊等,夜點費不能算入工資,自然不屬退休金計算範疇。
法院審酌兩造說法,認為夜點費發放目的在酬賞、彌補值班辛勞,以小夜、深夜輪班為發放條件,認定夜點費是輪值夜班的額外工資。法官並指出,台電作業手冊、退撫辦法等,為經濟部擬訂,僅供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參考,不具對外約束力,更不得牴觸勞基法規範,台電需將夜點費算入退休金計算,判決台電需補發邱姓等六名工程師22萬餘元不等的退休金,共計新台幣134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此篇新聞來源:【2021-3-31/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57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