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焦點-ESG
學習筆記 《 ESG架構下企業的法律挑戰 》
據稱是全台最具規模的年度盛會「2022第五屆全球企業永續論壇」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我抱著朝聖學習心態,前往取經,共參加兩場較為有興趣的場次(因為90%都是淨零環保議題)。 11/18下午的全國律師聯合會主辦的ESG法律專場論壇,邀請律師、環境專家介紹永續報告書規範下,律師角色扮演、業務市場等議題。我是法律背景,也有興趣參與學習,獲益良多,特撰文分享如下:
一、 現行ESG永續規範的法律效力(風險評估)
(一) 公開發⾏公司年報應⾏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4項第5款-附表二之二之二)。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屬於法規效力。其內容若有錯誤不實,可能有行政處罰責任。
(二) 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屬於公司治理規章,鼓勵性質的自律規範。論壇中並未提到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誠信經營守則、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等文件,其實也是等同性質。
(三) 上市櫃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依據上市(櫃)契約第二條規定,如果不執行,屬於違約行為,證交所依《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櫃買中心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 對上市、上櫃公司處以違約金等處罰。如果影響投資交易,可能違反證券交易法(類似證券詐欺)。不果目前實務沒有判決結果針對此部分原因有對公司進行處罰案例。
(四)ESG資訊揭露申報作業。(此部分論壇上並未提及,是我研究補充)
所有上市櫃公司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款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款規定,應於會計終了後六個月內申報。111年為首度申報,申報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也是如上述(三)的契約行為。效果如前所述。
(五)公司治理評鑑(此部分論壇上並未提及,是我研究補充)。
證交所公司治理中心依據「2013 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在金管會指導下,研議「公司治理評鑑系統」,以評鑑所有上市櫃公司之方式,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進行比較,引導企業間良性競爭並強化公司治理水平,進一步形塑企業主動改善公司治理的文化。自102 年 6 月啟動,已經九屆。評鑑構面包含「推動永續發展」4.1--4.18項目。內容也與上述公開揭露內容類似。
二、 永續(企業責任)報告書內容效力 依據三個法院判決(榮化、茂迪、台灣大車隊)得知:報告書內容公司(含負責人)若表示其願承擔報各書上責任,法院認為願意寫就要願意做,有責任履行義務。
三、 律師可以扮演的專家角色 律師認為ESG永續內容涉及法律甚多,因此律師可以在報告書編制過程協助提供法律意見。例如:永續報告書的重大主題識別過程、揭露過程、日常公司治理等作業。若有訴訟發生,可以受委託進行辯護。至於第三方確信業務,認為也應該參考律師專業意見。
結論: 律師在ESG的認知瞭解尚待增強,其對環境保護方面法令較有研究。此部分國外發展趨勢:側重於防止漂綠及供應鏈管理,例如:氣候變化聲明或承諾的“漂綠”索賠案件。ESG將人權項目、節能減碳義務的轉化為公司運營的商業契約中,若發生糾紛須通過仲裁解決,律師也可以參與!可能是一個新業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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