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焦點-ESG
•ESG 專業文章 《請注意「漂報告書」風險!》
昨天看到一則很特別的新聞:
職安署首度化身「秘密客」,主動評比588家電子、金融保險業上市櫃公司的永續報告書,選出29家績優企業,同時發現雖高達95.3%的企業設有職場健康與安全政策,但僅約12%有優於法規的作為。 明年將以「營造業」與「食品化工業」為重點產業,且將逐年發展不同產業特性的工具指引及建立獎勵制度,引導企業透過供應鏈管理及市場(訂單)機制,提升整體產業推動與落實相關作為。(2022-12-06 聯合報/記者葉冠妤)
其實在學堂上一篇文章就是介紹勞安署「職場永續健康與安全揭露指南」,想不到竟然還有更進一步的神秘評比,令人敬佩!雖然不知道職安署的評比方法,但是公部門業務主管機關如此積極重視,實為表率,先給予掌聲! 我認為永續報告書絕非過去「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時代,作為公司宣示性、美化形象、充滿圖片、華麗詞藻的作文產品。隨著重視關注的利害關係人增加,如今與揭露主題相關的政府主管也介入,實在熱鬧可期! 同時,因為習法背景,也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發現,幾則有關「報告書」的法院判決,經過研究整理,分享如下:
一、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的法律性質
該辦法屬於上市櫃公司與證交所(櫃買中心)上市契約條款所授權規範。如果永續報告書之內容有不實錯誤等證交所依《 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6條、 櫃買中心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第6條,對上市櫃公司可處以違約金等處罰。所以只要有吹哨者或投資人檢舉,未來可能會有案例發生。
二、永續報告書所記載內容,屬認定義務或事實的依據
根據我找到兩則法院判決:
1. 李長榮化工氣爆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乃係榮化公司再次肯認自身對於長途地下管線之應有責任(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參照)。
2. 台灣大車隊公司雇用關係存在案,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中記載略以:「…3G衛星定位派遣+24小時行車監控,安全無虞…台灣大車隊精選舒適寬敞的車輛,每位司機隊員皆定期接受服務禮儀訓練課程…設立顧客投訴管道,並建立消費賠償申請程序,本公司訂有『客戶抱怨處理辦法』,明載客戶投訴管道及處理程序…」等語,足認存在雇用關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92號民事判決)
結論:
雖然目前「漂報告書」事件尚未發生,但有「漂綠」想法同樣也會想這樣做。據了解主管機關基於鼓勵心態也不會嚴格詳查追究。這是企業「自覺治理」職責,隨著編制對象擴大,在少數「無良雇主」、「不肖編制輔導顧問」合作操弄下,掩飾造假情形應會增加。職安署的優秀表現值得其他主管機關效法,如此才能專業督促、正本清源,創造乾淨真實的永續報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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